判了!全國在職研究生考試中組織作弊 兩被告人領刑
2月25日上午,黃島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畢某某等二人涉嫌組織考試作弊案,并進行了同步直播。庭審中,二被告人認罪認罰,法庭依法當庭宣判。部分公安干警及被告人家屬旁聽該案。
經(jīng)審理查明,白某某(另案處理)為在招收全國在職研究生考試培訓中牟利,先后通過被告人畢某某、宋某某聯(lián)系到作弊設備,并伙同畢某某等人對招收的考生進行作弊設備的培訓??荚嚿衔纾桓嫒怂文衬倡@取試題后,交由某大學在讀學生幫忙作答,獲取答案后又發(fā)送給江某(另案處理)。江某在考場外用發(fā)射器向指定考生發(fā)送答案。案發(fā)后,被告人畢某某、宋某某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判決,被告人畢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宋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承辦法官黃惠芳表示,保持考場風清氣正,維護考試秩序,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社會誠信與和諧穩(wěn)定。近年來以信息技術實施作弊的行為頻發(fā),社會危害性嚴重,法院必須予以嚴懲。
《刑法》第284條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