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牡丹電子集團公司訴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家電分公司、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貨款糾紛一案,于2001年5月17日由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被告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家電分公司給付北京牡丹電子集團公司貨款人民幣二百三十五萬六千三百九十五元,于2001年6月15日前還一百五十萬元,剩余貨款于2001年10月30日前每月分次償還。
二、如被告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家電分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未能付清全部欠款,則需向北京牡丹電子集團公司加付違約金十萬元。
三、被告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對被告鄭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家電分公司的上述兩項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三萬一千七百五十一元由原、被告各承擔50%。(據(jù)上交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