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言是蘇州市某機關退休干部!拔母铩逼陂g,老言因受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癥。1984年3月,老言與前妻離婚。兩人生育一兒一女,女兒由前妻撫育,兒子由老言撫育。因兒子當時不滿10歲,其獨立生活前的日常生活由前妻照顧。老言離婚后實際上是一人獨居。
1997年初,64歲的老言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55歲的孫女士。兩人于當年4月登記結婚。當天老言立下遺囑:“如果我先故世,已買下并裝修好的房屋(84.41平方米)及家庭財產(chǎn)、生活用品均由孫女士繼承;如果孫女士先故世,由其子照顧我生活,為我養(yǎng)老送終。房屋及家庭財產(chǎn)由其子一人繼承。”
幾天后,孫女士遷進老言住處,與他共同生活?珊镁安婚L,新婚沒幾個月的老言再次復發(fā)精神分裂癥,住進醫(yī)院治療。2000年5月,老言在醫(yī)院病逝。
老言去世后,其名下的撫恤金、公積金、喪葬費、存款等財產(chǎn)面臨分割問題。老言前妻的子女本來就對父親這段婚姻耿耿于懷,對這些問題的處理自然與孫女士糾紛多多,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孫女士與老言的婚姻經(jīng)民政部門登記認可。原告提出被告與其父親的婚姻無效,應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起行政訴訟。但原告遲遲未在該期限內(nèi)提起行政訴訟,應視為放棄其主張。
法院還對老言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是“精神分裂癥有部分行為能力”。據(jù)此,法院認定老言所立遺囑無效。其遺下的房屋、家具等用品及老言再婚前的公積金,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其余應視為老言與孫女士的共同財產(chǎn)。在分出被告應得部分后,其余遺產(chǎn)按法定繼承原則處理。
今年4月,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老言遺下的房屋及房內(nèi)裝修由兩原告繼承;兩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及裝修作價款32300元。程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