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9月16日電(尹超)陜西汽車制造總廠子弟二校(以下簡稱陜汽二中)一高三學生狀告學校,要求恢復高考資格,并索賠精神損失2萬元一案,15日下午在西安市新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敗訴,其律師表示將上訴。
去年12月13日,在陜汽二中讀高三的原告小穎(化名)因
與同班同學發(fā)生口角,放學后就叫來外校同學出面交涉,隨后雙方打了起來。之后小穎照常上學。隨后,派出所到學校調查此事,接著她就被學校拒之門外。今年開學,家人陪同她去學校,校方仍然不予理睬。接近高考報名最后期限時,校方領導依然對其置之不理。最終,她失去了高考資格。今年3月中旬,她將學校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學;謴推涓呖假Y格,并索賠精神損失2萬元。
在庭審中,陜汽二中認為,事情發(fā)生后,原告還到校參加了畢業(yè)會考,但隨后無故不到校,累計曠課達21天,已經(jīng)違反了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學校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經(jīng)研究決定給原告按自動退學處理,予以除名。學校無義務為原告處理高考報名手續(xù),因此不存在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新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違反校紀校規(guī)被按自動退學予以除名,這是學校行使正當管理職權的行為,而這種管理權利是在受教育者入校時就默許認可的。原告在得知自己被除名后未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且在第二學期開學時未注冊報到,說明原告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其放任態(tài)度產生的后果應自行承擔責任。高考權作為受教育權的具體化,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被告不負有為原告進行高考報名的義務。原告所稱的被學校拒絕入校一說,法院不予采信。
15日下午3時,新城區(qū)法院就此案進行宣判,原告小穎本人未出庭,其兩名代理律師在場。在審判長宣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后,原告律師表示不服,他們要上訴。(完)
特約編輯 徐新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