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9月9日訊(記者 李倍)青島2019年供暖繳費已經(jīng)開始,這也就預示著2019-2020年供熱季即將來臨。根據(jù)《青島市供熱條例》,青島的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陽區(qū)、西海岸新區(qū)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diào)整采暖期),而在整個供暖期中,供暖溫度不達標往往成為市民最為頭疼的問題。
今天,青島市司法局局長萬振東做客《行風在線》欄目時有市民咨詢青島的供熱標準溫度,如果溫度不達標是否可以要求全額退費?
萬振東回應,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正式供熱后,用戶廚房內(nèi)溫度低于10℃,普通居室溫度低于14℃的,用戶可以要求全額退費;供熱溫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可要求退還供熱費的50%;供熱溫度高于或等于16℃、低于18℃的,可要求退還供熱費的20%。但如果是因為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nèi)供熱設施等原因?qū)е碌墓豳|(zhì)量不達標或造成相關損失的,則由用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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